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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应接受考评

2013年09月25日 14:27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审。

  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应接受考评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为此,《条例(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级管理。《条例(草案)》在第四章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作了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实行考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文化行政部门应制定落实非遗保护措施

  一个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区域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区域独特的发展标识,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规划;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体系;制定和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交流等宣传活动;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规定,国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应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活动。国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特定区域应实行非遗整体性保护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和囯家批准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区域,应当明确重点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展示展馆和传习场所,不得擅自修缮或改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和遗迹,不得在重点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风貌、环境风貌不一致的建筑物。

  同时规定,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釆取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支 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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