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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灰色收入“见光”需加快个人资信制度建设

2013年09月25日 15:3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组日前发布了一项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情况调查,其中显示,2011年中国灰色收入达到6.2万亿元,约占当年我国GDP总量的12%。报告说,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居民,并正在表现出向中高收入阶层蔓延的趋势。

  灰色收入,是一个笼而统之的概念,它的来源往往不为外人所知,因此其定义也显得很模糊。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这个解释并不符合目前我们对灰色收入的一般认知,比如将稿酬、专利转让费当作灰色收入,这完全是一种偏见,这两种收入都是正常的劳动所得,并且按国家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税赋,它们一点也不存在“灰色”的色彩。

  对于一笔收入是否“灰色”,我们完全可以从是否缴纳税赋来作出区别。按照有关法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的收入,除了国家明文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都应该征收相应税赋。目前,民众的个人收入大都由收入分配部门代扣代缴个税,比如工资由职工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稿酬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的很多收入并没有一个这样的个税代扣代缴关卡,这导致大量收入产生缴纳个税无门的问题,这部分收入就可归于灰色收入。由此也可见,灰色收入的大量泛滥,使国家税收处于严重流失状态,这也导致目前的个税成了事实上的“工资税”,富裕者反而因为缺少一个代扣代缴个税的关卡而逃过了缴纳个税的法定义务。

  将灰色收入一概理解为违法收入,这并不完全符合事实。中国早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而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允许个人更自由地创造和发展,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兼职劳动,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取得的收入当然也是合法收入。关键是这部分收入往往由于代扣代缴个税关卡的缺失,导致其出现了漏税行为。

  在讨论灰色收入时,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目前将一些贪污受贿所得也归到灰色收入的范围里。其实这种收入完全是一种非法收入,行为人已经触犯法律。将其归为灰色收入,让其与一些正常的业余兼职收入等混为一谈,反而会对这种犯罪活动起到掩盖作用。另外,对于一些在行业潜规则之下产生的金钱往来,比如医生收取的红包、记者采访活动中收取的车马费,它们更容易归入灰色收入之中,其实这是一种行业不正之风。

  在排除了各种非法收入和依赖行业不正之风产生的收入以后,我们应该认为,灰色收入未必像通常理解的那样可怕,其中的相当部分可能是正当收入。中国的灰色收入之所以居高不下,可以认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化程度高的表现。但是,灰色收入的泛滥避过了税收,这对于国家是一种损失,并且容易拉大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只有一条,就是加强个人资信制度的建设,尽早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个人资金往来账户。从技术上来说也有必要大幅度减少现金交易,使货币往来集中到个人资信制度的框架之中。

  在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之后,灰色收入就可以实现阳光化,在按规定缴纳个税以后大都可以视为合法收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周俊生 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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