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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全透明才能防止利益共谋

2013年10月08日 09:0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工程建设领域向来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重灾区。根据初步统计,在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工程建设领域就占到30%以上,并呈逐步递增趋势。透明国际前主席彼得·艾根曾指出:大型公共工程中发生的腐败对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人们把贿赂金额大小看得比这些金钱的使用价值更高,其结果只会降低工程质量,不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还会导致国家破产、人员伤亡。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领域更容易滋生腐败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特点。这种特点可以用“两个集中、一个封闭、一个分散”来概括。“两个集中”,是指建设领域不仅资源集中,而且因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因而其决策权和管理权也相对集中。“一个封闭”,是指工程建设由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安全要求高,所以其管理有着一定的封闭性。“一个分散”,是指在资源和权力相对集中的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呈现出相对分散的特点。坦白地说,这四个特点均有利于滋生腐败行为,加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不甚完善,腐败高发自然难免。

  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利益共谋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换言之,利益共谋是各相关主体围绕某种非法利益,通过一个可执行的和自我执行的私下合约滥用委托权力,以促进贿赂价值最大化的腐败行为。在利益共谋的情境下,相关主体间的腐败行为是通过一个互惠的心照不宣的私下合约来确认和执行的。这种私下合约是一种典型的隐性合约,也即“潜规则”。共谋往往发生于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各行为主体在共谋时重视合作声誉,即今天我给你一点儿好处是因为我相信你明天会回报我,因而保证了行为主体间的私下合约能自我执行,它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生成的深层机理。

  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关键在于防止利益共谋。利益均沾是各腐败行为主体达成共谋的基础。因此,打破共谋之局要从清查非法利益着手。一般来说,非法利益是经不起“阳光”暴晒的。应该说,经过多年探索,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为代表的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制度体系,基本扭转了过去由于重要规则缺失而导致的行业无序状态,但为什么仍然难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呢?其根本症结在于制度执行缺乏透明化。因此,在此意义上,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共工程信息公开执行制度尤为重要。全过程公开要求公共工程从决策研究、立项一直到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都公开。全方位公开,是指每个环节的所有信息,特别是各方主体的重要资料、工程具体细节都公开。只有当“阳光”普照工程建设领域各个角落时,腐败才会受到有效治理。(南通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红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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