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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动自行车进“目录”可上牌

2013年10月10日 15:1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

  《办法》规定:广东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省内和进入本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可申请进入目录。港、澳、台及国外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管理另行规定。

  记者注意到,“具有完善可行的废旧蓄电池回收和处理方案”的生产企业才具备生产可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资格。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目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销售企业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

  省公安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框架内,共同负责目录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自发布之日起,至撤销之日止,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

  产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申请撤销目录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生产,并给予一定过渡期销售库存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结束后未售出产品由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单位收回,不得办理登记。省内无授权销售单位的,由企业直接收回。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不得销售不符合目录公布各项参数的产品,不得违反目录规定对产品的外形尺寸、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标称电压、电动机型号和额定电压等进行非法改装、改型。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办理登记,对实际产品与目录公布的外形及各项参数不符的,一律不予登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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