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出台新规力遏“人情低保”
2013年10月14日 11:17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莆田市出台新规,从增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推行民主评议票决制等方面入手,遏制“人情低保”。
莆田把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扩大为把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都列为认定的基本条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新规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申请低保的家庭城市按100%比例,农村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核对。
莆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票决。同时,把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记者闵凌欣)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