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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与今年持平

2013年10月16日 08:42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5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于近日确定。一、二档缴费标准分别为60元和150元,与今年持平。住院报销限额仍为8万元和12万元。

  需在12月20日前缴费

  按规定,户籍在我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

  参保者缴费后于明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而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于缴费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今年集中参保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20日,外出人员返乡参保缴费可适当延长至明年2月底。请市民按时缴纳费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在渝高校大学生缴费时间为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天内。

  该负责人表示,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和缴费的,不仅享受医保待遇时间将延迟到完清费用之日起90天后,还拿不到目前政府每人每年240元的财政补贴。换句话说,过期缴费者缴费标准为一档300元、二档390元。

  困难学生有补贴

  对大学生参保,我市也于近日出台文件进行规范。

  按照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应由学子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补助。针对学子中的困难群体,政府将给予一定资助,学子个人只需负担部分费用,具体费用为一档每人每年10元,二档每人每年90元。

  至于入学前后保险制度的衔接,规定更为明细:

  学子参保缴费后,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期间,可享受医保待遇。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大学新生,若入学前已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入学后应参加大学生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此前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资金未使用完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不过,将终止其住院和特病待遇。

  学子毕业当年已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者参加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只需缴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学子若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保补缴当年费用的,可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到当年12月31日截止。(记者 文晶)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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