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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地铁逃票拒“入职”这一规定不合法

2013年10月31日 11:42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严格来说,地铁逃票者将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进入大企业工作的规定本身并不合法。因为《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对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规定得很明确:“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教师法第十四条也只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上述法律中并无有个人诚信不良记录者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教师的规定。

  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显然,对有包括地铁逃票在内的失信行为者进行就业限制并不合法,即使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也无法拒绝地铁逃票者报考公务员、当教师和进入大企业工作。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进行就业限制。

  应该承认,目前中国社会的确面临诚信严重缺失的问题。失信成本太低、守信成本太高是失信者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严惩失信行为、奖励守信者,也是重建诚信的社会共识。地铁逃票的确是典型的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无可厚非。但完善征信体系不能只抓鸡毛蒜皮,更不能只将地铁逃票、拖欠水电费等无关紧要的小事作为征信重点。

  因为当前的社会诚信缺失首先就反映在官员及垄断企业的公信力缺失上,而这又直接与对上述群体的失信行为处罚不力有关。要重建社会诚信,官员应带头取信于民,严格依法施政而不是违法滥权,行政问责也不能总成一句空话。如果地铁逃票都不能报考公务员,那有公款奢侈浪费行为、有贪污受贿行为 (未到立案标准)、有失职渎职行为和公开说谎的官员是不是也不能检讨、处分过关,而应立即辞退呢?如果失信官员没有进入黑名单,却总是让老百姓承担失信后果,别说不公平,也会引发人们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反感,无助于建立真正有公信力的社会信用体系。(杨国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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