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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15张水上乐园门票 2张没用欲退票遭拒

2013年11月08日 08: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市民李女士8月份在网络上团购了15张江宁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的门票,准备和14位同事一起去玩。但是由于其中有2位同事临时有事没来,她到售票处想退掉这2张票,却遭到拒绝。公园的答复是门票的“购票须知”上已注明了“门票售出,概不退还”。江宁区消协认为这个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于日前责令乐园为李女士退票并做出整改。  

  市民遭遇

  2张游乐园票没用,退票被拒绝

  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位于南京东郊汤山,是亚洲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水上乐园。

  市民李女士今年8月份通过同城网以每张150元的价格,购买15张欢乐水魔方的门票,准备和同事一起“赶夜场”聚会,其中2位同事临时有事不能一同游玩。李女士一行13人游玩结束后,就到售票处为这两张没使用的门票办理退票手续,遭乐园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门票的“购票须知”上已注明了“门票售出,概不退还”。双方交涉了一段时间无果,最近李女士向江宁区消协汤山投诉站反映此事。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现有门票分为网上购票和现场售票两种,门票不同价格也不尽相同。为防止黄牛倒票,门票的背面“须知”中标注了“门票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语,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在网上购票又拿到售票处进行退票,从中获取差价。

  消协解释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就是“霸王条款”

  “门票售出,概不退还”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呢?江宁消协工作人员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是!

  消协有关人士介绍说,认定“霸王条款”总结起来一般有两个“公式”。一种是:未经协商的单方条款(格式合同、通知等)+不公=霸王条款;另一种是未经协商的单方条款+减免侵权或违约责任=霸王条款。

  单方条款本身并无对错,尤其在一对多的合同当中,比如公园、游乐场、餐饮、电影等行业,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普遍存在。认定“霸王条款”的关键是,这种单方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有不当免责的内容。例如,大家熟悉的“开瓶费”、“12点退房”等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都可据此作出判断。

  处理结果

  水上乐园退票,并修订“购票须知”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水上乐园方面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日前已经为李女士办理了退票手续;同时对门票的“购票须知”进行重新更正修订。对此处理结果,投诉人李女士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无论购物还是消费,对商家预先设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条款要多留意,仔细阅读,谨慎消费,防止掉入商家预设的各种“消费陷阱”中。在办理各种消费预付费卡时一定要注意有效期限,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理性办卡,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合同、宣传单等,便于维权时提供关键证据。

  ■新闻延伸

  这些“霸王条款”你遇到过吗?

  1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

  今年8月,南京市民狄先生投诉,自己花两万八千元在一英语培训机构参加口语学习。但因公司将他调离南京,不能继续在该机构学习。他要求退还剩余款项遭拒,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20天内无条件退费”,狄先生已超期。

  狄先生的维权律师认为:该机构“超过20天不予退费”的规定加重了合同中另一方的义务,是一种单方的“霸王条款”。

  最终,这家培训机构退还了狄先生还未享受的课时费。

  2 预付费卡过期不给用

  南京市民杨女士今年4月投诉,她之前在江宁一家温泉度假村办了一张消费计次卡,卡内还有500多元没有用完。可是当她再次来到该度假村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卡上的500元钱已经不能用了,因为卡是有期限的,时间是3个月,卡的背面有注明。

  杨女士仔细一看,卡的背面确实有相关注明,不过字很小。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度假村采用人工记账的方式给杨女士把卡内的500元继续消费完,但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3 纯净水票无故“作废”

  南京市民陈女士今年4月投诉,她所在的单位原先在热河南路,在这里办公期间,她购买了江宁一家纯净水公司的纯净水票,由该公司送水。后来单位搬迁到了幕府西路,陈女士手中还有39张水票没用,多次打电话要求纯净水公司送水到单位新址,但对方称路途太远不能继续送水。陈女士想要退票,也遭拒绝。

  消协认定纯净水公司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该公司为陈女士继续送水。

  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上述内容的,条款无效。”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讯员 仇天宁 扬子晚报记者 焦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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