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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遭遇假保证人签名 两百万元差点打水漂

2013年12月02日 16: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2月2日电(何强 邢海龙 )借200万元给朋友的公司周转,没想到朋友到期不还。找到两个保证人,对方竟称不知担保一事。近日,在重庆市长寿区法院的调解下,债主与朋友及借款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债主不再要求保证人还钱。

  200万元收不回来

  家住渝北区的李华手头有不少闲钱。今年初,她听说朋友张萍在长寿区的农业开发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便提出借钱给他,但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张萍同意借款200万元,两个月后归还本金及6万元利息。1月23日,李华与张萍名下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3月22日,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李华当天就将200万元打入张萍的账户。

  然而,约定还款日期到了,农业开发公司和张萍都没有还钱。李华多次催要没有收到钱,便在今年6月20日将农业开发公司和张萍,以及当时张萍介绍的两名借款保证人郭丽和慕容一起起诉到长寿法院。

  保证人签名是假的

  案件受理后,法官到张萍的公司送起诉状副本,但公司不愿接收。原来,公司不久前已经由张萍转让给了董勇(化名)。董勇称,自己接手公司时不知道公司有欠款,即使有也应该由张萍偿还。

  这时,张萍也玩起了失踪,不接法官电话。作为借款保证人的郭丽和慕容,也说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知道借款担保的事情。李华申请对借款协议进行鉴定,结果郭丽和慕容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过字,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李华这才明白被张萍坑了。原来,签借款协议时,作为借款保证人的郭丽和慕容没有到场,李华让张萍将借款协议拿给两人补签,随后张萍将有着两人“签名”的借款协议给了她。

  万般无奈,李华想起张萍做抵押的房产证。然而,经过鉴定,房产证也是假的。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该案承办法官多次找董勇,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借款人,无论法定代表人怎么变更,都要承担债务。法院还根据李华的申请对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经过法官多方联系,张萍终于现身承认自己借了款,并偿还了20万元借款。但她表示,200万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多次调解,该案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张萍同意支付李华律师费、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0万余元,农业开发公司同意在今年12月30日之前,分3次向李华偿还借款160万元。李华放弃了对郭丽、慕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还款义务。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还钱,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还款。如果保证人在借款协议签订时没有到场或签名,而是事后补签,那么在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不是当场签名,很可能出现伪造签名的情况,借款人应当对此十分谨慎,确保签字真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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