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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雾霾罚单”到底该怎么罚

2013年12月11日 16:08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10日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12月10日新华网)

  正如雾霾罚单所面临的普遍质疑,这项向市级政府开出的雾霾罚单,很可能最终是由财政埋单。理想状态下,它当然可以达到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治霾决心的作用。但现实是,被罚的代价并不一定转化为治霾动力。一来,财政埋单的罚金最终来源于纳税人,能否激发地方政府的痛感,仍存疑问;二来,若无其他配套约束,地方政府会不会将罚款压力转移到企业。相较于改造生产条件甚至是关停,企业很可能选择以罚金作为“赎买”获得豁免权。此种情况下,雾霾罚单对于治霾的意义无疑是式微的。

  以伦敦的治霾经验为例,其最值得效仿的是出台了世界上第一步《清洁空气法》。该法律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电厂都必须关闭。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与单纯的罚单相比,类似规定显然是更为具体的硬性约束,它以法律的方式为治污提出了更系统化,但又更细化的标准与指标,压缩了罚单之下各地的变通空间。

  由此可见,治理雾霾确实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但却远不是罚单模式这么简单。比如对于不符标准的企业的整顿和关停,重新规划城市的功能分区,乃至重新出台汽车排放和燃油标准,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都关系到地方的GDP。若无从上到下更具执行效力和明晰的标准予以保障,罚单很可能变成一种“赎买”,这当是推行雾霾罚单必须警惕的异化可能。

  还有,虽然雾霾罚金将被用于治霾,但这一罚金应该建立在不影响原有治霾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否则将不具备增量意义;而罚金发生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并不意味着治霾只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责任,横向扩大民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在雾霾治理上的参与度,将是治霾必不可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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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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