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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月嫂每月工作明确为26天

2013年12月17日 10:3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广州市工商局通报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政服务经营行为,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2013版《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和《广州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2月起在全市推行使用。

  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新版家政服务合同和月嫂服务合同明确了家政投保金额。新版家政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了对保险的规定,明确了购买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家政经营责任险的保额。该规定与2012版家政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在于,旧版只规定了购买家政人员意外保险和家政人员服务责任险的档次,新版则规定了购买保险的保额,以往的保险档次很难确定赔偿金额,而现在明确了保额(具体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明确了月嫂保证每月工作天数为26日。新版月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服务时间方面明确了工作时间要保证26个工作日,休息时间为4天,雇主和月嫂协商后可选定每周休息1天或月底合同结束前休4天。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只规定“按月平均服务报酬结算”,而没有明确一个月是按26天算还是按30天算,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凡不足月者按每月26日的日平均服务报酬来结算月嫂工资。

  最后,明确了遇国家节假期月嫂的工资为日工资的3倍。旧版月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月嫂和雇主协商国家假期的服务报酬,而新版月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直接明确了遇国家节假期若要月嫂服务的,雇主要按日工资3倍向月嫂支付报酬,使月嫂的权益更有保障。例如,雇主与家政企业签订月嫂服务合同,服务时间一个月,月嫂工资6000元,明年1月15日上岗。因服务时间跨明年春节,有3天国家节假期,如果雇主要求月嫂在这3天里都工作,则雇主每天要支付月嫂日工资的3倍报酬,日工资为6000元除以26天;如果雇主让月嫂在这3天放假,则月嫂应在月底顺延工作3天,保证月服务工作日达到26天。 (记者/成希 实习生/余秋亮 通讯员/黄向东 刘炜)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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