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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出细则 不得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保

2013年12月19日 17: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社保政策牵动参保人神经。资料图片

  千呼万唤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终于公布。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本例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不过,调入与非调入人员在计算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时存在差别,调入人员统一按照缴费指数为1计算,但非调入人员缴费指数则按照0.4计算。这意味着和调入人员相比,由于计算的基数上存在差别,最终非调入人员在领取的养老金上会存在一定差别。

  计算月缴费指数入户时间不同区别明显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今年1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市政府自条例实施起6个月内制定细则。去年12月,《实施细则》“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实施细则》一直迟迟未发布。昨日,市政府发布新一期政府公报,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已于11月7日经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外地人来深后养老金如何衔接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要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本例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不过,在计算月缴费指数上,根据个人入户时间、参保的不同有明显区别,其中最大差别在1992年7月31日前后入户的居民上。如果是在此之前入户的居民,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缴费指数均按照1计算,但倘若在此之后入户,如果是非经调入,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缴费指数就要按照0.4计算。

  《实施细则》还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根据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居民退休时领取统筹养老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以上算法计算统筹养老金额,月缴费指数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影响到计算的基数,最终差别会体现在统筹养老金额上。

  删除“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一章

  此前发布的“送审稿”显示,《实施细则》拟规定,社保补缴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

  不过,新公布的《实施细则》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一章删除,仅在“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等专章下保留了部分关于补缴的条款,取而代之的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专章。该专章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还留意到,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将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将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条例施行后,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将同时废止。(记者/张仁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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