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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2013年12月20日 14:29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今天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以全票53票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即日起施行的这个法规性决定,将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这意味着我省从法治的层面,为改革创新者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也就是说,只要改革创新没有违背法规,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宽容失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为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完善和积累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认为,此举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举措,从而动员全省人民积极响应省委号召,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沿海经济大省的浙江,全面深化改革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继续走在前列最重要的法宝。记者看到,决定共6条,除了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基本原则等方面作出规定外,特别强调改革创新要坚持法治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一府两院”举足轻重。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为重点的机构改革……”同时,决定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义不容辞。根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各级人大代表也应认真履职,带头开展或者参与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孙志丹认为,这个决定既能进一步引领和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又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浙江继续走在改革发展前列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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