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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帮老板担保抵押贷款 老板跑路被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20日 15:1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年近花甲之年的代建洁和老伴向银行借款48万元供老板使用,是为了保住饭碗。另一名老人程百逊因是老板朋友,提供了抵押担保。没想到,黑心老板拿钱后竟“人间蒸发”。银行将三位老人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历下区审理了此案。

  上套 “老板交代贷款,否则会丢饭碗”

  2010年8月,60岁的张之凌在银行贷款48万元,担保人是65岁的程百逊。但这笔钱不是张之凌为自己贷的,使用者是老伴代建洁所在公司的老板仝端友。代建洁说:“这是老板交代的事情,我不做,工作就没有了。”

  担保人程百逊说,他和仝端友认识二十多年了,很相信他,就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那时三人并不相识。

  随后,张之凌向该行借款4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程百逊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济南某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间,代建洁出具了《借款人配偶声明》,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程百逊也出具了《共同还款声明》。

  麻烦 老板突然失踪,三老人摊上巨债

  但在偿还贷款十余万元后,仝端友突然“跑路”,银行将三位老人诉至法院。

  代建洁承认,《个人借款合同》上张之凌的签字属实,《借款人配偶声明》上的签字也是她本人签的,但她和老伴儿没有见过钱。程百逊也表示,担保合同是自己签的,但不了解合同内容,也不知是哪家银行。

  总之,代建洁和程百逊均坚持认为,签字属实,但贷款是仝端友用的,应当由仝端友偿还。

  审理 借款证明未被采信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与张之凌、程百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上,二者的签字均属实,合同合法有效。法庭上,代建洁还提交了仝端友2010年书写的一份证明,大致内容是,代建洁和张之凌协助他办理了借款手续,借款全部由他个人使用,代建洁两人没有任何责任,更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证明无法抗辩借款合同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张之凌支付给该银行借款本金35万余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代建洁、程百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程百逊名下的某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三被告可另案起诉老板

  本案审判长、济南历下法院法官王宁宁告诉记者,三名被告都是60岁左右的老人,在案件文书送达过程中,他们的抵触情绪很大。

  但在借款合同中,因为张之凌是借款人,代建洁、程百逊是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整个借款合同看不出仝端友所扮演的角色,从法律上说,法院在判决中只能要求张之凌承担还款义务,代建洁、程百逊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案起诉仝端友。”王宁宁法官一再提醒,从银行贷款本来风险性就很大,被告人从一开始就应该认真考察真正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人品,而不是仅仅为了保住工作、看老情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也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马云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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