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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物业收费管理新举措:连续6月不使用可交70%

2014年01月08日 09:3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入住后连续6个月不使用可申请按70%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收费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入住后连续几个月不使用,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吗?小区内所有的维修都需要业主承担费用吗?这些让许多业主弄不清楚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4年元旦起正式施行,本省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有新规可依了。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06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对于那些不按规定,不透明运作的小区物管,价格主管部门、物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形式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即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约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公示。当然,《办法》同时规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保修期内维修和更换不得由业主承担

  《办法》对于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做了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则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水电等服务因未收费用户产生损耗由供应商承担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则免收污水处理费。(记者王星明实习生尤苗苗)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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