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如何接纳“票价诉讼”背后的民意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无座票与座票价格之争已在舆论中发酵数年,公民状告铁路部门也早非新鲜案例。但普通市民一纸针对铁路公司的诉状,还是引发了眼球效应和普遍的叫好。一来说明,对于站票座票同价的质疑确实具有较为普遍的民意基础;二来,舆论对于一个公民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报以声援,也是社会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发育状况的某种折射。
很多人在为雷闯的行为叫好,但恐怕很少人会奢望通过这次诉讼能撬动整体性的火车票价改革。只能说,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是一次公民参与和推动改革的路径选择,是一次民意的曲线表达。那么,面对如此强烈的票价改革呼声,和逐渐成长的权利意识,铁路部门如何接纳这种改变和民意,显然远比法庭上的应对更具挑战。
关于站票座票同价违反公平的质疑,至少在舆论和媒体上的讨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意见和理由,甚至一些东西本来就是被逐渐呈现出来的“常识”。如果铁总仅仅以成本理由来回应,其说服力可想而知。如今有公民个人将这一议题从舆论场引向法庭,再次说明,站票座票同价这一问题上,成本与公平的权衡,必须要以更为严肃和谨慎的态度来对待了。
就前不久铁总公司对于站票座票是否同价的回应来看,至少在现阶段,我们还远未达到说服铁总考虑实施站票座票不同价的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个人的法律维权行动,其实可视为是谋求在法律上对站票座票不同价这一民意的确认。相较于单纯的舆论呐喊,公民从法律上寻求变革的动力,虽然成本更高,但力道显然也更大,其示范效应不可小觑,也能够带来更多的外部意义。
作为一次具有象征意义的诉讼,法庭上的结果,我们当然需要关注。但不管庭上的结果如何,其传达出的民意立场和展现出的权利意识,显然需要铁总乃至其他管理部门从长计议,考虑如何接纳与顺应。对于刚迈上市场化之路的铁总而言,如何在票价制定上更好地与市场机制对接,包括站票座票应否同价,即便不能马上作出改革行动,但至少应该引上实质性的讨论程序。(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