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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副局长旷会被免职冤不冤?

2014年01月28日 11:0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副局长找人代开会遭免职,是依法问责,还是看领导脸色办事?要知道,从严“治官”,前提须是法治,而非人治。

  据报道,在1月25日召开的南京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结果被免职、通报批评。违纪官员被及时处理,本应让人“拍手称快”,但在网上却激起不小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免职是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还是和市长抓了现行当场怒责有关。

  对于处罚依据,溧水区纪委称是依据《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我没搜到溧水区的“问责办法”,但就南京市的“问责办法”来看,旷会就免职的处理,缺乏足够说服力。

  南京的“问责办法”,列举了多种违纪情形,如“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等。与之相应的问责办法有七种,而“免职”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官员即便犯下“违规选拔”等更严重的错,按规定也是免职,而旷会竟与之“同罪”,是否偏重?联想到曾任山西静乐县委书记的杨存虎因让女儿吃空饷,两个月后又神速复出的经历,公众难免会对“治官”标准生出疑窦。

  此前各地有不少“免职”,都被质疑处理过轻;而南京这次的免职,是处理过重还是回归了常态?如果说这种处理是得当的,那今后再遇类似事件,是否都能“复制”这样的力度?再进一步,如果旷会就免职,那官员犯下更严重的过错时,处罚是否也应相应地“升级”?

  没错,公众期待看到从严“治官”,但前提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能因某个领导、某段时间怒责,就对其从重处理;而风头一过,同样错误又被置于不同的处罚标准下。若是以“弹性标准”管理官员,不仅对于个体不公,也是一种恶性示范。

  基于此,南京有关部门应对这一处罚作出更明晰的解释,而不能让人不明不白,误以为是“唯上”的应景做法。当然,个案处理是否妥当,还须置于更大的背景和更长的时间内,经得起考验,而不能是“一阵风”式的。否则,一些官员被处理,顶多会抱怨“运气坏”,而非真去检讨违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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