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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小学生相约游玩1人落入湖中身亡 公园担责两成

2014年02月11日 13:5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3名小学生去南宁市狮山公园游玩,结果小伟(化名)失足落入公园内的湖水中身亡,事后小伟父母将公园和两同伴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2月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园对小伟死亡一事承担两成责任,赔偿小伟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3万多元。

  去年7月16日下午,9岁的小伟与两个同伴(两同伴分别是10岁和12岁)一同到南宁市狮山公园内游玩。因适逢下雨,途中小伟不慎失足落入水中。两同伴随即向附近的公园清洁工求救,清洁工在电话通知公园保安的同时,也向在水坝附近凉亭处的3名游客寻求救援。之后,小伟被游客打捞上岸,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伟的父母诉称,他们夫妻俩在南宁市工作生活多年,就这么一个孩子,如今失去孩子让他们很痛苦。他们认为,对于小伟的溺水死亡事故,主要是公园防护措施不当,疏于管理造成,应承担70%的责任。

  虽然小伟的两名同伴及其父母一同成为了被告,但在庭审过程中,小伟父母表示,他们不要求两同伴的父母承担责任。

  公园方辩称,公园内的鹭湖是开放性景观,如果要全部围起来,就违背了公园的设计。由此他们认为,公园方没有过错,不存在“防护措施不当,疏于管理”的情形,与小伟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小伟父母放任未成年孩子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游玩,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小伟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穿行无供人通行道路的路径前往水坝泄洪口处避雨,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两者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园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往水坝泄洪口虽无供人通行的道路,但由于可以通行而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公园仅设置了警示牌,未考虑到文字标识不足以使未成年人产生直观的危险认识,从而设置阻挡通行的障碍物,因此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园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小伟。

  2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伟父母自担责80%;公园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3万多元;两名同伴则不负民事责任。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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