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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群众增收方案出台 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

2014年02月14日 13:23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 按增幅10%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预计164万人受益

  ■ 参保缴费居民基础养老金调至220元

  ■ 统一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到每年500元,各参保档次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40元至880元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增至640元和440元

  ■ 全年新建保障性住房6万套

  从昨天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获悉,本市今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群众收入方案出台,研究拟定了五个方面增收政策措施,确保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

  一、全面做好就业工作

  继续扩大就业规模。继续把促进就业作为增加群众收入的基础,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家庭就业率,降低家庭赡养系数,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实现收入有保障。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实时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实施盯人帮扶,动态跟踪,托底安置。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其他困难群体安置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安排新增就业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将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实现就业且经营稳定的,可再给予贷款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鼓励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对吸纳企业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意产业园区,给予最多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落户园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扩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对成功创业人员及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房租费补贴制度,对在创业园区以外成功创业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房租费补贴。2014年,预计新增个体私营企业4万户。

  发展高端服务业,改善就业和收入结构。加快发展金融服务、创意设计、研发咨询等高端服务业。大力引进区域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等功能性总部机构落户。提高服务业比重,更多增加就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高收入人群比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战略性调整重组,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提高劳动力素质。要继续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作为增收重要抓手,加强职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一是由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加快培养百万技能人才的实施意见》,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等实施就业前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二是加强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提高收入。三是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包”开发和应用,使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实现职业培训全过程的标准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原则,对参加紧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人员,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50%—100%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多措并举,促进职工增收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是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国内外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自4月1日起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680元,月增资180元,增幅12%。二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行政评估,加大最低工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权益。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精神,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基础,加大政策购买服务力度,规范调整社区工作者报酬水平。对社区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的报酬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绩效考核等确定报酬水平。

  颁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部分企业订单减少、利润下滑、增资后劲不足的实际,2014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水平调整为13%和4%,上线仍为22%。同时,继续发布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加强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分析,指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信息。开展2014年企业薪酬调查,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应用。发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重点选取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在滨海新区探索发布区域工资指导价位,形成全市、区域及部分产业的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调整分配关系,促进劳动力价格市场决定机制的完善。

  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力度。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收入增长为主线,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覆盖面。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平台,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宣传推动力度,开展“要约行动季”,推进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互查互评互学”活动,提升协商质量,落实协议内容,促进职工增收。

  三、完善全民社会保险制度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初步按增幅10%安排。预计有164万退休职工受益,增收41亿元。同时,建立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标准时间和比例同步安排,逐步建立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保险制度。

  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办法,今后随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增幅保持大体相当。2014年,自1月起将参保缴费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月人均增加20元;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元、80元、90元分别调整为80元、90元、100元,月人均增加10元,以上措施预计有70万城乡居民受益,增收1.1亿元。

  提高城乡居民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一是统一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到每年500元。二是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各参保档次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对已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人员,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按低档次参保报销改为按高档次参保报销。四是提高职工居民生育住院待遇保险标准。五是建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六是大病保险特殊帮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大病保险特殊帮助。

  稳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幅不低于10%;工伤退休人员在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按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60至30元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拟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同步调整。以上待遇调整预计惠及1.5万余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增收4000万元。

  提高失业保障水平。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760元至800元分别调整为840元至880元,月均增加80元,增长10.3%。同时调整农民工生活补助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28元。上述两项措施,预计增收1354万元。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量化积分申请落户本市。设置社会保险、工作年限等项目积分,鼓励和引导来津人员长期就业、提升劳动技能、获得稳定收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完善职工福利待遇与社平工资动态调整制度。发布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及时调整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等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标准。总结2012年高温津贴试行情况,正式发布高温津贴办法。

  四、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分类帮扶解困

  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是继续按照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国家部署,提高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二是将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4万元提高到4.5万元。

  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一是自2014年4月1日起,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400元分别调整为640元、440元;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80元、120元分别调整为192元、13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540元调整为6960元。二是继续实施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家庭和低收入居民等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的比例关系,对照城市困难群众物价补助标准,确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的物价补助标准。

  完善医疗困难群体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城乡重度残疾人以及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80%。

  做好住房困难群体帮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全年新建保障性住房6万套,不断完善保障房居住社区公建配套设施。继续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累计发放对象由10.5万户增加到11.5万户。自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提高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补贴系数由22%调整为26%,月人均增加约261元。

  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马波 米哲)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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