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管住官德别流于规范重申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出台的《大东公务员行为规范》,规定了“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黄色影视”等要求,遭遇网友吐槽,规范的起草方表示,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底线应高于普通群众。(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从职业的诉求和对社会的示范来说,公务员道德行为底线的确应该高于普遍群众。单纯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一些道德行为的“禁令”,列入公务员行为规范有着不错的初衷。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定是否管用、是否有操作性?譬如,公务员不得观看黄色影视,如何发现?怎么处理?如网友所言:谁看了黄片还要报告不成?
更重要的,仔细看了其中关于公务员在私生活方面的9条“禁令”,并不新鲜,多有似曾相识之感。其实,这些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都有表述,如禁止婚外情、赌博等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属于第十四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的部分情形,即早已是法规所禁止的,同时也明确了越过底线所要付出的代价。
换言之,这些规范不过是法规的重申罢了,所具有的价值是有限的,毕竟从法规的效力来讲,地方规范所提出的禁令相应的罚则是不可能比上位法更严厉,否则是无效的。那么,规范摘取法规的重申,惟一的价值是地方治理公务员道德失范的一种态度。如果,从“问题导向”的立场逆向来思考,一者可以证明某些公务员道德失范相当范围的底线下挫;二者则需要反思,对公务员的道德约束并不差法规,何以兜不住日渐下滑的道德底线?
理性地来看,公务员群体中某些人道德下滑主观上受到社会不良价值观念的侵蚀,客观则是约束的失软和内部导向的失灵。所谓约束失约,自然是有法不依、违纪难纠。譬如,官员婚外情、包养情妇之类的,具有私德与隐私的特性,主动调查起来有难度,在一些地方是不告不理,是否处理取决于夫人闹、网络曝光。因此,与其说是公务员道德底线下滑,不如说是法纪刚性的软化。重视公务员道德底线的意义毋庸置疑,但是不能流于规范和禁令的重申。筑牢公务员道德底线,根本在于打造健康向上的吏治环境,一方面要让道德底线“带电”,执法执纪装上“牙齿”,用严明的法纪来倒逼;另一方面端正选人用人中的道德导向,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将公务员的道德水准纳入考核,成为决定职务任免的重要砝码,用良好的导向来激励。(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