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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顾客自带酒杯”令新消法尴尬

2014年03月25日 14:20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王红杰 (职员)

  最近有消费者发现,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3月24日中国之声)

  新消法中规定开瓶费和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无效,商家不得收取开瓶费。成都这家餐馆的做法,被指责为“新瓶装旧酒”,仍然属于收取“开瓶费”的霸王条款。

  平心而论,一部法律的推行要符合多方利益。经营者在买卖之中也是主体,他们的利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消费者和店家是平等的,谁也不应该成为“霸王”。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就曾表示过,“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我自己带瓶二锅头,我非得要一个包间,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

  我认为监管可以,但不必“矫枉过正”。如果餐馆只靠饭菜就能保证利润的话,那么菜价一定会很贵,这就导致竞争力下降。而酒水利润率高是为了补贴低菜价,以吸引不同层次的更多消费者。自带酒水之后,高利润的一部分没有了,菜价必然要提起来,又或者菜量变少,甚至在油和食材的质量上打折扣,最终消费者还是要吃亏。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疏”不在“堵”。其实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因为商家提供的酒水价格高得夸张。同样,消费者对于开瓶费怨声载道,也是因为某些商家“开瓶费”收得过于离谱。我们能不能规定酒水定价不得超过市场零售价多少,统一比例?对于顾客自带酒水,商家如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则参照酒价按基本收费标准来收取,以此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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