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部门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2014年04月02日 14:01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部门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现“抽检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根据要求,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要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区域有关行政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对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内在质量合格的依法督促其停止销售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同时,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和通报制度。(记者 谢贤伟)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