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具强制执行力 福建一老赖因失信损失40万
中新网惠安4月2日电 (洪耀宾庄双龙王晓鸿)潘某做买卖欠了尾款,诉讼阶段与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此后他以为远在广东佛山便可相安无事。熟料,法官跑到广东强制执行,潘某按调解书共需多支付40万元人民币。
据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潘某是广东佛山两家泡沫塑料厂的老板,于2010年4月向南安某厂购买价值339万元机械后,拖欠尾款124万余元。经讨要无果,2012年12月,南安某厂依法将潘某告上合同履行地惠安法院。
审理过程中,潘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欲赖掉欠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南安某厂同意潘某分期还债,并减免分期还款总额近30万元。但此后,潘某只付清首期欠款16万元。
2013年11月下旬,惠安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查到潘某的踪迹,远赴佛山。经调查后,扣划潘某个人及公司的3个账户共27万余元,冻结其经营工厂的对公账户及潘某妻子名下一套价值百万余元的房产。
此时,潘某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他愿意按照调解阶段自动履行的条款,支付90余万元。
不过,由于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依法有权要求按照调解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惠安法院按照原生效的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潘某未按期自动履行支付款项90万元,则按调解书要偿还原执行标的124万余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目前,该案相应款项本息达136万余元已全额送到申请人手里。潘某也为其不诚信付出惨重代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