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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4年04月16日 09:0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雨水管铺得有没有问题,得先运行一年后来一次全面体检,再移交给养护部门管理。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各个部门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管理的责任,避免了以往权责不清带来的扯皮现象。多个部门管不好一个窨井盖的现象有望减少。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办法明确,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据悉,南京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办法强调,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记者 仇惠栋)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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