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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2014年04月23日 09:0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葛兰素史克的“行贿门”事件,将跨国药企在华直接行贿行为暴露无遗。为打击医药领域的这种商业贿赂行为,昨日,市卫计委出台“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今后,药企一旦进入这个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这一规定出台,意味着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药行业的反商业贿赂风暴将继续保持高压状态。

  行贿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市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该制度将对药企、医药代表以及医院相关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师共同形成监督制约。

  根据此次规定,药企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的六项行为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等。

  市卫计委将在药企和医药代表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听证。

  同时,市卫计委也会将“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药企及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人姓名、职务、违法事由、判决和处罚决定等。

  相关产品拒进公立医院

  另外,今后医院在与药企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要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对一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企及其代理人,其“处罚”就是:本市的公立医院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院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如果是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示,一次列入其他省级商业贿赂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公立医院将在两年内的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如果5年内2次及以上入黑名单,那么,本市公立医院同样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受贿严重医师将追刑责

  同时,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企或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调查核实。

  受贿人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卫生部门还将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相关发布

  市卫计委出台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婴

  此前,有关医院内新生儿丢失,出现意外等情况屡见报端。为了保证院内新生儿安全,日前,卫计委出台《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今后医院的产科将全部实行母婴同室。

  根据规定,今后,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将有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产科医护人员还要接受定期培训,能够识别新生儿疾病的一些早期症状。

  另外,无陪护的新生儿病房将实行全天巡视。所有医院的产科都要实行母婴同室。为严防意外,住院期间,即便是产妇或家属,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也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此次还特别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医院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并签字后,医院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个人自行处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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