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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实现救助“一门受理” 专人负责受理申请

2014年04月23日 09:5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1日,我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据了解,本市今年将在街道、乡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综合性服务平台,“一门受理”救助申请。

  专人负责受理救助申请

  依据《办法》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办法》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以解决困难人群不知如何获得救助的问题。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本市将在街道、乡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届时,将有专人负责受理或者转办,实现求助与救助的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困难群体将从统一窗口得到帮助,找到能为自己提供救助的部门或组织。

  不仅物质救助还要精神救助

  《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的救助服务,包括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目前,本市除物质救助外,还在积极推动精神救助服务。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本市将推动社会救助由单纯的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

  三次拒绝合适工作保障金停发

  《办法》在就业救助相关规定中,提出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失业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但受助对象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介绍的适应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另外,《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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