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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建将追责 情节严重可开除

2014年04月23日 16:1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海口市政府召开会议,由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对近日实施的《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办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建将被追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防控查处违建须坚持以区为主

  海口市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相关负责人称,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必须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

  《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即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查处工作。执法主体以批(审批权)为界。国土、规划、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批为界”的原则承担执法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第一线的日常具体巡查和发现违法建筑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未能发现的违法建筑,镇政府和街道办应当及时“补位”发现。

  相关部门重点巡查主城区内违建

  《办法》规定,区政府应当制订本辖区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落实巡查责任单位和区域。国土、规划、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对主城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重点巡查,要落实巡查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重点巡查的部位是: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群众举报违建信息2日内核查

  《办法》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筑信息应当在2日内进行核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建将被追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筑,阻挠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 苏钟 )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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