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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夺命花盆”在潜伏?

2014年04月28日 11:2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青山区法院对去年发生的“夺命花盆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花盆主人——一对年过花甲的老夫妻赔偿46.75万元。(4月27日《武汉晚报》)

  “夺命花盆”事件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因为居民大都缺少高层养花的安全常识,致使阳台上的花盆摆放存在诸多隐患,如不小心被挤压或遭遇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就极有可能从天而降;另一方面,家庭养花作为一种个体行为,其安全监管处于空白,多数人缺少防范意识和侥幸心理,甚至个别人觉得高空坠物又非刑事案件,即使发生了也难以查证,由此放松了责任心。

  养花本无可厚非,但高楼层养花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法律也赋予了行为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肇事的花盆或空中搁置物找不到主人,一栋楼的住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非常具体明确,但有人依然置若罔闻,不够重视。当记者深入“夺命花盆”所在的居民区采访,“许多人在阳台上搁置架子养花种草,花盆高高搁置在空中,一旦刮起大风,谁也无法保证不被风刮落而砸中行人。”发生过悲剧的居民区尚且如此,其他地方能好到哪里去?但愿今后,“花盆”不再成为让人心悸的“夺命杀手”。(公务员 艾才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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