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山东潍坊:骗取社会救助录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2014年05月05日 14:2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4日,记者从潍坊市民政局了解到,针对社会救助人群,潍坊出台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十二个部门联动核查申请社会救助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现骗取社会救助的,取消资格,并录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潍坊市民政局救助科耿科长表示,为规范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切实提高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制定了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

  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的赡养费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核对对象隐瞒收入和财产或者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实施救助部门不予救助。已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有关救助资格,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录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办法规定,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水利局、工商局、税务局、农机局、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在收到民政部门的协助核对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记者 丛书莹)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