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因1元站台票与他人起争执 砸伤对方眼赔20万
2014年05月05日 16:17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鲁莽青年因1元站台票 引发20万元赔偿并领刑
记者近日从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瓜州小伙顾某为了1元钱的站台票,与酒泉南关汽车站工作人员马某发生争执后,一气之下将半瓶饮料砸在对方脸上,导致马某右眼受重伤。为此,他不但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款,还被肃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3月4日下午,顾某和朋友王某、乔某到酒泉南关汽车站送其母亲回瓜州,当他们从候车厅进入停车场时,被车站工作人员马某拦住,问他们有没有站台票。顾某因急着送母亲上车,便掏出1元钱给工作人员进了停车场,王某和乔某则不愿意掏钱买站台票,并和马某吵了起来。争吵中,顾某便将手里的半瓶饮料朝马某脸上砸了过去,饮料瓶恰巧砸在马某的右眼上,导致马某右眼受伤。
经医院诊断,马某的伤为右眼球重度挫伤,右眼内容物脱出,右眼前房积血,手术后7天视力无光感。后前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了右眼玻璃体、晶体状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马某右眼损伤致盲目,为重伤。法院审理期间,马某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顾某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顾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记者朱宇鲲)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