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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办案应先学会证明身份

2014年05月13日 14:59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去参加满月宴,没想到在路边等人时却被办案民警当成了嫌疑人;当对方出示警官证要求其上车时,当事人眉县的刘师傅以为遭遇抢劫而拒绝,没想到却遭“误打”而受伤,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抓错人的警察却抱怨说,“你把我们的事耽误了”。

  抓了无辜者,还怪人家耽误他们的事,没有强大的底气,怎么会有这么强大的歪理逻辑?而无论是某些公权者强大的底气,还是歪理逻辑,都足以令人人自危:谁都不晓得自己像不像某个嫌犯,如果像,再遇上某些素质低下的办案人员,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倒霉。

  刘师傅说自己从未见过警官证什么样,所以对方亮证了,他心里也犯嘀咕。可就算他见过警官证,却未必能分辨出真假。个人配合警方调查是义务,但如果骗子、劫匪也弄个假警官证来行骗、绑架,个人是不是也得乖乖配合?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权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多考虑些周全的办法证明自己的身份,而不应都推给个人——不管真的假的,都要当真的对待。这种问题上警方应体现出执法智慧,比如在无法确定被抓捕者是嫌疑人,被抓者也无法确定你们是不是真警察的情况下,可以让对方拨打110,110告知对方你是真的,人家自然会相信。

  时常有警方抓错人的情况出现,要么是嫌疑人姓名给弄错了,要么是作案者冒用他人身份。而因为这些问题抓错人的情况不是不能避免,首先取决于警方的认真严谨,再就是对人身权利的尊重、敬畏。如果总是认为抓错人无所谓,道个歉、补偿一下就算完事,抓错人无需承担多大责任,办案者对抓错人的问题没有压力,自然会忽视程序严谨的问题,懒得在事前调查、验明正身上劳心费神。如果拳头巴掌、警械要求对方配合更有效,抓捕工作就更简单了。而警方抓捕程序越简单,个人的人身权利系数越低,不分青红皂白,搞不清真假嫌犯就是一顿狠揍,下一个被错抓、暴打的人就不知道会是谁了。

  抓错了人,不检讨自己办案无能,反而责怪无辜者耽误他们办案,这样的警察首先应该好好教育,让他们懂得基本的逻辑概念;而他们自己更应该懂一些基本的耻辱感,比如对自己的无能和素质低下,应该知道一点脸红。否则还执什么法,办什么案。(马涤明)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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