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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 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2014年06月11日 11:03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福州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福州市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规定(试行)》,再生育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精简办证材料,第一孩生育实行登记领证制度。拟生育第一孩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应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即可领取生育服务证,不再提供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市户籍的,外市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证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申请需提供《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但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规定》指出,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予以告知、受理,并负责发给受理通知单,同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办证工作人员,要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负责全程跟踪办理,直至发证为止。

  《规定》明确,经内部核查无法掌握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可以直接办理生育服务证。

  实行承诺制办证后,办证机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窗口办证的特殊人群应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申请办证,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网上预约办证制度。

  《规定》明确,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自收齐《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再生育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市人口计生委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记者 邱泉盛)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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