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广告戒烟”究竟有多难?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近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控烟“八年之痒”的真相无非十个字:官场禁烟易,官员恨烟难。
吸不吸烟,是个人私事;如何引导,则关涉公共利益。还是数字胜于雄辩: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烟草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部分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我国就属于这1%”。遗憾的是,即将在本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仅以列举方式禁止在部分场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发布或变相发布部分烟草广告,而商场、超市、网吧、少年宫、公厕的烟草广告,以及目前烟草企业惯用的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变相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第21条“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更为烟草广告留下“合法”存在的“漏洞”。
法律对“广告戒烟”如此心慈手软,绕不开三重追问:一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生效,其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一条款的其他语言版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那么,《广告法》始终网开一面,置公约于何种位置?二者,法律是社会的底线,这些年,“警示图形上烟包”之争不曾止歇,说到底,还是因为无法可依。如果立法不能对烟草广告有清晰而明确的定位,那么,一切控烟工作都可能面临现实中的“玻璃天花板”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新《广告法》 都不肯立场鲜明地支持禁烟,那么,NGO或职能部门的控烟作为,还有什么操作意义?
烟草在中国的历史,与其说是传统与文化的肇因,不如说是利益与权力的杯葛。“广告戒烟”究竟有多难?这个话题但愿不要被无烟日的喧嚣所淡忘。(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