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烟草广告须斩草除根
2014年06月13日 15:19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烟草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推手就是烟草广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时过20年,其禁止的内容范围现今看来十分有限。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因此,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于禁烟草广告就具有“升级更新打补丁”的重要意义。遗憾的是,修订草案第20条,仍仅以列举方式禁止在部分场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发布或变相发布部分烟草广告。学者们指出:商场、超市、网吧、少年宫、公厕的烟草广告,以及目前烟草企业惯用的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变相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均不在修订草案所说的禁止之列。
烟草广告的主要作用是“开疆拓土”、发展新烟民,很容易将青少年“拉下水”,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当务之急。(孟楠)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