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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又打伤供应商 灯饰厂老板输理赔钱

2014年08月22日 10:0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生意场上和气生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件,买卖双方因为货款等问题产生纠纷,竟而导致有人受伤后果,受伤一方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须赔偿原告医疗费1548.5元,误工费796元,共计2344.5元,该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任某功(1979年出生,山西籍)是一家工厂负责人,主要生产、销售LED驱动电源及光源。2013年4月至同年7月,王某(安徽籍,1978年出生)向任某功购买价值249981.9元的配件,尚欠4276.43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

  2013年10月14日,任某功前往王某工厂处催要货款,王某不仅拒绝支付,还与其工厂员工一起将任某功打伤。任某功报警之后,当地治保会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随后将伤者送到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任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右肋部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五天。事后任某功自行支出医疗费154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任某功和妻子周某平到王某的灯饰厂追讨货款。王某以驱动电源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任某功现场测试后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发生争执。混乱中,王某和其员工用拳头打任某功致其头部、胳膊等多处受伤。

  在庭审现场,任某功要求王某应支付原告医药费1548.5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被告王某则认为,本案是因经济纠纷引起的双方打架行为,双方都有受伤,双方都有责任。由于双方都有责任,医药费应该各自承担。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确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打伤任某功,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王某称双方是打架,自己也有受伤,但未提供伤势照片、其工厂监控录像等证据,而王某的母亲在现场录音中称王某的工厂是有监控摄像头的。王某在现场录音中未提到其受伤,称不用去医院检查。而对于王某所称被任某功打伤,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548.5元,误工费796元,共计2344.5元。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姚红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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