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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采暖费“能上不能下”于理不通于法不合

2014年11月04日 16:16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进入11月,北方地区陆续开始供暖,但老百姓对煤价跌而采暖费保持坚挺的质疑仍未平息。尽管各地供热部门拿出种种不降价的理由,但事实上是与“煤热价格联动”规定背道而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暖费“能上不能下”于理不通、于法不合。

  采暖费随着煤炭价格的升降而增减称为“煤热价格联动”,对此早有明文规定。如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建立煤热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随后各地也据此在制定供热条例时明确了“煤热价格联动”。如今年5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下,2008年沈阳市居民采暖费从23元/平方米涨到了28元/平方米;齐齐哈尔居民采暖费从26元/平方米上调到29元/平方米。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上调了采暖费。

  数据显示,目前煤炭价格大幅走低,比6年前回落三四成,可采暖费却纹丝不动。理由自然多种多样,有的地方说是“人力、运输成本上升”,有的地方部门以“治理雾霾环保成本增加”为由拒绝降价,有的地方说原来供暖企业是亏损运营,现在价格不降算是一种补贴……对这些嘴上说说却并没有认真仔细地向消费者公开成本的理由,老百姓并不买账:凭什么企业说多少就是多少,并且是强制收取呢?为什么涨价很容易而落价却如此之难?能不能把供暖的成本公之于众?

  供暖是一种公共服务,也是一种商品,要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价格可以随行就市地浮动。对于煤热价格联动,既然有法可依,就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置法律规章于不顾。  □沈阳(徐扬毅)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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