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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微信反谣”亟待判例推动

2015年01月09日 15:0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继去年年底中国首例微信反谣诉讼案以起诉方安利(中国)公司胜诉结案后,近日,又有一家销售总部位于广州的上市企业康芝药业发起“微信反谣”诉讼,并在国内首度因此将微信平台所在的腾讯公司告上法庭。(1月8日《羊城晚报》)

  “微波炉辐射会致癌”、“酸性体质能致病”,近年来,微信上各种谣言盛行,有人甚至把2014年称为“指尖上的谣言”的“爆炸发展年”。而状告腾讯公司,可谓是被侵权企业试图从法律上杀出一条免受网络谣言侵害的“血路”,无论最终诉讼结果如何,对于防范网络谣言,都具有标杆意义。

  近些年,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谣言也以海量的数量传播,许多公民和企业深受其害。对此,近年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传播谣言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2013年9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对利用网络编造和传播谣言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这次诉讼不仅特殊在针对微信这种新兴的社交媒体,而且与去年那起只是起诉微信公众账号不同的是,直接起诉了网络平台,即微信服务的提供商。事实上,在起诉腾讯公司以前,康芝药业已采取了法律措施,去年6月他们就向警方报案,并抓获了造谣源头李某,然而近半年来,关于康芝药业产品的谣言仍持续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及朋友圈传播发酵。所以,他们迫不得已只好起诉腾讯公司,期望借助司法力量推动微信服务商共同打击造谣传谣的“始作俑者”和“推波助澜者”。

  而有关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谣言中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事实上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的责任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比如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一定限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晓”做出了七条规定。

  但是,法律规定再详尽,也难以囊括司法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形。具体到腾讯公司,其产品提供了三大系统:技术识别系统、举报人工处理系统以及辟谣工具;并与人民网、果壳网等第三方平台合作建立辟谣机制,就微信平台造谣、传谣行为进行遏制,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谣言过滤器”进行对外辟谣。但是,面对海量的谣言,他们有时也难免无法分辨,力不从心。如何在防范谣言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保障网络服务商的正常经营发展与保障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因此,目前的确需要更多的诉讼,在审判中来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实践中的各种情形进行辨别,形成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的判例,来更好地指导审判,保障公民、企业和网络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杨 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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