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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保委状告铁路局具有破冰意义

2015年01月12日 16:0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日前,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按照现行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规定,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必须另行购票。而实名制购票模式下,完全可以凭身份信息查询票务信息。因此,明明可以证明已经购票却还要重新补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基于此,该规定自出台伊始就备受诟病,铁路部门被指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不过,由于个体诉讼麻烦,维权成本较高,许多人在抱怨之余选择忍气吞声。此背景下,浙江省消保委将铁路局告上法庭,让人为之一振。事实上,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权利和使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即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首次明确消协组织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国内首例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浙江消保委状告铁老大无疑具有破冰意义,对各地消协组织必将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不过,在点赞的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消费公益诉讼直到入法9个月后打响第一枪,其知易行难可见一斑。业内人士指出,法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针对“众多”和“损害公众利益”都无具体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同时,消协组织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金如何处理,也是现实问题。虽然在消保委状告铁老大一案中,不牵涉到赔偿事宜,但这却是许多消费公益诉讼所无法回避的。

  在迈出第一步之后,消费公益诉讼要想迅速星火燎原,既离不开各地消协组织的主动作为,也需要司法部门为其创造良好环境,铺平维权道路。(张枫逸)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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