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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5年01月15日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武汉1月15日电 (张珊妮 徐金波)15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获得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通过立法引领、推动示范区改革创新,确保示范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家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部署,承载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同时也是湖北省创新、开放“双轮”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旗帜。

  15日通过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解决示范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务实管用、以用为要。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促进示范区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坚持把发展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引领、推动示范区改革创新,确保示范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条例》共九章、四十九条。包括理顺示范区管理体制,明确管委会法律地位、管理权限,给予示范区改革创新更大的空间;引导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打造内陆自由贸易区等内容。

  创新驱动是示范区发展的灵魂。《条例》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一是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四是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此外,还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政府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形式以及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等作了规定。

  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文彤表示,经过30年的建设发展,东湖高新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全国高新区排名中连续两年综合实力居全国第3位,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居第2位,已成为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知名品牌,2009年12月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同时,在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金融创新、软硬环境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出台,将为高新区创新创业、先行先试提供了更加持续、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源动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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