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用公示堵住发明专利减刑漏洞

2015年01月20日 08:5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在某些监狱,服刑人员在狱中获得发明专利,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记者调查暗访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现,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刑法》认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监狱服刑人员据此潜心于发明创造,并无不妥之处。问题是,一些服刑人员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勾结,玩起购买发明专利、假立功真减刑的猫腻。这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容易诱发监狱、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发明专利减刑”旨在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发明专利减刑”之所以会出现“量身定制”、“买卖专利”等乱象,原因一来在于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二来在于一些地方的监狱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服刑人员减刑方面缺少应有的公开透明,客观上为某些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此,消除“发明专利减刑服务公开叫卖”等乱象,既需要我们对《刑法》关于“发明专利减刑”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发明专利减刑”的具体实施标准,实现《刑法》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初衷,更需要我们在“发明专利减刑”上守住公开透明的底线,用公示堵住“发明专利减刑”漏洞。要让各地司法机关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从制度上保证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外,还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堵住不法分子违法违规的操作空间。

  (宋广玉)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