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监狱发明家”成了谁的“专利”

2015年01月20日 09:59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该规定旨在鼓励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不过在现实中,靠专利获得减刑的官员和名人不在少数。这一群体当初为公众熟悉的大都是官职和名声,罕闻还有发明创造方面的特长,为何入狱后纷纷潜心技术攻关,还小有成就?这不免让人质疑,“监狱发明家”究竟是谁的“专利”?

  公众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时下,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只是一些省份自行出台了相关认定办法,而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利于规范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监狱发明家”的专利,几乎全部是技术要求较低、审查相对宽松的实用新型专利。这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另有隐情,耐人寻味。

  在记者采访中,针对如何判定发明为犯人本人所创造,如何裁定不同的发明创造和减刑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监狱和相关部门都不能给出明确回应,更进一步加深公众对于一些贪官和名人所谓“发明”真实性的质疑。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监狱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帮助服刑人员减刑的案例。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虚假立功减刑系列案件中,番禺监狱狱政科原科长刘志民指使下属伪造张海发明汽车前后双视镜实用新型专利的证明材料,导致其被记重大立功,减刑2年1个月28天。

  与此同时,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似乎从侧面印证着公众的质疑。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甚至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商业机构向来是逐利而动,从不干只赚买卖不赚吆喝的事情。实用新型专利6800元一个、发明专利5万到6万元,这些费用不菲的“发明专利减刑服务”,显然不只是吸人眼球的噱头,而是的确可以带来财源的交易筹码。这一方面说明确有买专利获得减刑的市场需求存在,同时也暴露出对服刑人员专利评估认定方面存在可钻漏洞。

  “监狱发明家”多为官员名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买他人的专利,减自己的刑期,更背离了减刑的设计初衷。这一乱象亟待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予以规范完善,堵塞漏洞。一方面,统一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刑案件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严查“发明专利减刑服务”,顺藤摸瓜,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依法严惩。 ■张枫逸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