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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名举报遭泄密理应刚性问责

2015年01月22日 10:37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向国土房管局实名举报会长违法。举报人苦等结果期间,却被告知调查资料给了被举报人。近日,举报人陈善洪通过省、市法制办确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一份红头文件(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也是违规下发的。举报人表示,决定向广州市纪委、广州市检察院及媒体同时举报国土局房安所和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举报是发现各种问题,实行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群众监督的必然路径。然而若举报的信息被泄露,就会遭到打击报复,使得举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而对举报的信息进行保密,既是一种道德性要求,也是一种法律性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时下还缺一部更为专业的举报人保护法,但既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若能落到实处,则能有效遏制举报信息被泄露,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状况。

  然而徒法无以自行。实名举报遭到泄密的状况依然相对严重。同时,举报人保护法的缺失导致对举报人的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既无以约束和规范权力行为,具有保护之职的部门也缺乏操作的依据,对泄密者如何问责存在“无据可依”的尴尬;另一方面又无以让权利者没有可以维权的利器,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地步。因而,加快举报人保护法的制定,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条例,优先解决“无法可依”的短板,才能让举报者被泄密的现象有效遏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足以见证问题的严重程度。

  若不能及时开展调查,启动应有的问责程序,给予举报人公正的对待,那么“实名举报”就很难真正得到落实。时下的最大问题,其实不在于举报“无法可依”,而是“无人来依”——信息被泄密了,举报人被出卖了,作为一些人的利益交换工具,但鲜有人为此付出法律代价,有制度不落实、有法规没人执行,才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最大症结。举报保护制度失灵的问题如何解决,大的方面是建立一套“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小的方面则是以案说法,通过个案的处理来达到警示的作用。只有当“违法必究”成为一种常态,泄密者必然受到惩罚,那么“举报者屡遭报复”的法治之耻才会被历史尘封。■堂吉伟德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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