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要适应“疑罪从无”的司法常态

2015年03月31日 16: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54天后,曾经的“杀人疑犯——陕西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马顺贵拿到了一纸象征无罪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但却迟迟不能拿到那21万赔偿款。2010年2月18日,马顺贵家果库内发现一具女尸,马顺贵成为嫌犯,随后承认自己杀人。但马顺贵称,自己认罪是因刑讯逼供。检察官称,明知凶手是他却无能为力,现场指纹有4个特征与其吻合,但国家的标准是最少7个以上吻合。(3月30日华商报)

  尽管咸阳市检察院已撤回了对马顺贵的起诉,礼泉县检察院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对马顺贵不起诉的决定,咸阳市检察院还决定由礼泉县检察院向马顺贵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为马顺贵恢复名誉。但至今,当地司法机关仍对马顺贵未被判刑耿耿于怀,很多当年的办案人员认为,马顺贵就是凶手,理由是马顺贵有明显的作案动机,身上的疑点很多,有某些线索和证据直指马顺贵。

  笔者以为,在司法机关已经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对马顺贵案做出定性且法律程序已经走完的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甚至办案机关,仍然对案件的结论难以理解和接受,说明相关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还不能正确理解和客观看待“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从无”原则给司法领域带来的新常态还不太适应。

  诚然,“疑罪从无”原则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客观公正,有存在着错放的可能,但司法办案应该秉承用证据说话的原则,不能盲目相信疑点、相信主观感觉,不能用部分不全的证据做判断下结论。证据越充分,就越有利于还原事实的真相,就越有利于司法的客观公正;当证据不足时,也就意味着事实不清,如果奉行“疑罪从有”原则,那么,就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就有可能造成错罚甚至错杀,有可能对嫌疑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就会威胁公民的普遍性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比之错放,这样的结果让人更加难以接受。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准确地贯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基本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客观理性,是一个进步。

  司法办案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错杀。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适应“疑罪从无”的司法常态,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让证据成为评判案件的唯一标准。李英锋

【编辑:孙静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