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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连发两《规定》 对“任性”权力说“不”

2015年03月31日 16:56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与互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度的落实和出台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13条,字数不多,但内容极为丰富。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15条,针对性较强。中央出台两《规定》,正是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基于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读者们梳理了中央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剑指哪些人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记录、通报、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勾勒制度“红线”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很丰富,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

  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

  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明文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特别是,某些领导打着组织旗号,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规定明确,“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进行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违法干预造成后果、打击报复记录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

  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规定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尽快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制度至关重要。

  落实规定要害之处:确保司法人员敢于如实记录

  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配套衔接,从内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是基础、是前提。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记录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本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上级司法人员、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都要记录。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规定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同时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分析,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同时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这样的规定让司法人员不敢不记录。

  中央两《规定》:内外合力为“任性”权力套上紧箍咒

  两个《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四中全会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制度配套衔接,共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长安网报道)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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