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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厅原总经济师闫政达因受贿被判刑11年

2015年05月22日 16: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云南交通厅原总经济师闫政达因受贿被判刑11年
图为闫政达出庭接受宣判。 钟旭 摄

  中新网昆明5月22日电 (钟旭 岳万青)22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巡视员、总经济师闫政达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闫政达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涉案所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闫政达,男,1954年12月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研究生文化。2014年1月22日,闫政达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政达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闫政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并当庭认罪。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闫政达利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经济师、云南曲陆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桂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31177元、美元1.5万元,为桂某等12人在承包工程、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闫政达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并退缴涉案全部赃款。在本案侦查阶段,闫政达检举揭发他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闫政达的亲属代其预交罚没款人民币10万元。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政达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经济师、云南省交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曲陆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闫政达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其亲属协助退缴全部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闫政达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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