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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道非法排放强酸污染物近80吨 云南玉溪三被告领刑

2015年05月27日 18: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5月27日电 (记者 马骞 李思莉)记者27日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辖区内首起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领刑。

  2014年5月至7月16日,被告人施剑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施华同意后,组织工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施华的“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厂内使用废的氟硅酸钠、氟硅酸和清水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约79吨,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州大河(玉溪大河)”内。期间,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负责联系买家和收取货款,被告人普才学负责召集工人生产氟硅酸钠。

  2014年7月17日、18日玉溪市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遗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钠和通过暗管直接排到厂外州大河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并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所取检材样品氟硅酸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1.6;混合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3.4;厂外污水管排出污水检测结果为:PH值为0.76。按国家污水排放标准PH结果只有6-9的才能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属强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普才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剑磊的辩护人关于排放废水数量估计不客观、取样监测不合理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施剑磊的犯罪情节,关于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对施剑磊、施华、普才学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剑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施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普才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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