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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宝马司机被批捕 为何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年07月05日 06: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

  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今年6月20日在南京石杨路口交通肇事的宝马车司机王季进批准逮捕。

  据了解,6月28日,南京市公安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申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最终确认对王季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捕。至于外界所传,可对王季进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官表示,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也曾考虑,但最终经过慎重研究,根据现有的证据,还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批捕嫌疑人。至于该案进一步的细节还在调查之中,暂不便透露。

  为什么仅仅以交通肇事罪批捕?

  为什么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南京警方对该案能够认定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其他重要证据,比如精神疾病鉴定、犯罪动机调查等,还没有结论。办案必须依法进行,用证据说话,所以出于慎重,检察机关先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批捕,是没有问题的。

  李建明表示,犯罪嫌疑人如果故意超速、闯红灯行驶,存在竞驶行为,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条件;如果这种超速竞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那依法应当以更重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不过,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接下来,如果南京警方、检察机关在调查中获取更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可以用再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批准逮捕只是个中间程序,不具有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定罪的意义。”李建明说,目前,检察机关根据现有证据,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没问题;以后,如果获取了更充分证据,到起诉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对其变更罪名;即使检察机关不变更,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名不合适,在判决时依然可以变更罪名。所以,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定什么罪名,要以证据说话,不宜过早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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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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