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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驾出事故致同车亲友受伤 驾驶员担责80%

2015年07月29日 13: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褚某夫妇和亲友一起出国自驾游,不料遭遇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褚某夫妇受伤住院。回国后,褚某夫妇分别将同行的驾驶员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驾驶员高某被判承担80%的责任,赔偿褚某夫妇损失共计41万余元。

  2014年1月,褚某夫妇与亲戚高某夫妇结伴至澳大利亚旅游。面对如画的风景,两对夫妻选择的是时下流行的自驾游方式。为了驾车安全,褚某和高某轮流开车,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旅途中的一天中午,高某驾驶车辆沿公路行驶,在越过双白线准备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车辆冲出路面,撞上了路旁路堤,造成车辆前部损坏,褚某夫妇受伤住院数天,并于回国后继续进行治疗。经鉴定,褚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本起事故,当地警察局出具违法通知,认定高某未能保持在双实线左侧行驶,罚款198澳元。

  回国后,褚某夫妇分别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地警察局的交通事故报告和违法通知可以确认,本起事故的发生系由高某未能保持在双实线左边行驶,试图超越另一辆车,撞到了路边的路堤,造成褚某夫妇受伤,高某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两案中,高某被判赔偿损失共计50万余元。

  驾驶员高某对两案的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褚某与高某在澳轮流驾驶车辆,其二人皆应对意外发生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尽可能地加以防范。案件中,作为驾驶员的上诉人高某存有驾驶过失但无主观上违章故意。如此,双方都存有过失的情形下,应各自承担与其过失相等的责任,所以褚某夫妇应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部分事故责任。二审法院对两案中的责任承担比例予以调整,褚某夫妇自担责任20%。

  (潘静波)

  ■法官说法■

  两起案件的二审主审法官王刚认为,涉案损害之发生,褚某夫妇本人亦有过失。两人明知存在驾驶习惯不同、路况不熟等风险,作为结伴并在旅行过程中轮流驾驶的同行者,本应具有对上述风险的注意义务。可以预见但仍放任不加防范,可认定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另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意欲将损害责任全部由无故意但有过失的侵权人概括承受的主张,亦有违公平原则。

  而且,对于涉案损害结果的填平,褚某夫妇所购的商业保险本身就具有防止意外发生、填平意外损失的功能,而其强调案件中有侵权人,不能且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调整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失衡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该改判结果既防止对被侵权人过失不加考虑,而加重侵权人赔偿义务的情形发生,亦可缓解和弥合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业已对立的亲情关系。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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