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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2个市州明年起可自行立法

2015年07月31日 16:3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湖北省黄石市,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转型,加强生态修复和城中湖保护等方面立法需求迫切;宜昌市,在港口岸线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支持……

  为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适应,今年3月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启动该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

  7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省内12个市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明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以及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介绍,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评估小组调研发现,全省各市州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立法需求迫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均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立法权的下放将使设区的市、自治州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和维持上能够依法治理;还能充分调动、发挥地方积极性,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对地方事务进行有序管理。

  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决定》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说明情况。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介绍,草案中还增加了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相关规定,旨在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此外,草案中增加了单项表决的相关规定,法规草案在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草案还规定,法规通过前、通过后都将进行评估,并需制定法规配套规定、进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要由法制委员会审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说,鉴于省内多数地方的法制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将于明年初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且有些市州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故将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定为2016年1月1日起。(完) 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实习生 曾雅青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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