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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经济”成腐败变种 专家:严重破坏法治建设

2015年09月15日 09:0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张浩/漫画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中央纪委公布的赵少麟被开除党籍的消息中,有这样几句话:“赵少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容其子开设私人会所,并多次在私人会所宴请有关领导干部。”

  记者注意到,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父子档”贪腐案例屡见不鲜。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28起家属参与贪腐的案件,发现六成系父子联手。

  “亲缘经济”严重破坏市场环境

  回顾中央纪委巡视反馈的情况,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成为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有专家把这种现象称为“亲缘经济”。

  “亲缘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经营者拥有超出其他同行业者的政府特殊照顾,多为地方性垄断行业,多为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启动资金多为银行违规贷款或无正当来源。

  受访专家表示,“亲缘经济”其实就是传统“亲缘腐败”的变种。无论从字面含义还是从已查办的贪腐案例都可以看出,“亲缘经济”的恶劣影响远甚于“亲缘腐败”。通过这些“官亲”建立起来的政商帝国,使得权力更加趋于广泛化、家族化和金钱化。

  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亲缘腐败”主要涉及官员子女、配偶及亲属,“亲缘经济”是背靠官员的权威、余荫建立起来的,对中国的发展危害巨大。

  在李景平看来,“亲缘经济”是最易导致腐败的畸形经济。亲属利用官员掌权的便利获取相关信息,为“亲缘经济”体系奠定了信息资源的通道。同时,他们隐身幕后,通过股权代理人从中渔利,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认为,“亲缘经济”的泛滥使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谋利的工具,使政府权力被商业利益“异化”,这一经济形态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官员亲属所办企业会为获取在竞争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权力靠拢,大量的国有资产就会或明或暗地流失到个人手中。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认为,一旦形成“亲缘腐败”,其扩散性、危害性就会很严重。“这种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互相抱团取暖。一方面,‘亲缘经济’具有共同对抗的特点,在披着合法外衣的情况下,对事实的认定难度很大,甚至在法律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亲缘经济”严重破坏法治建设

  那么,“亲缘经济”能够存活并繁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李成言认为,“亲缘经济”的存在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选择不是以权利义务为准则,而是以亲情为核心,其最核心的危害是破坏了法治。

  在胡功群看来,“亲缘经济”就是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亲缘经济”的出现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公权力变成家族化、私有化,成了官员手中的‘聚宝盆’,导致权力私有化的原因就是缺少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既缺乏不同性质的权力机构之间的横向监督与制衡,也缺乏来自公众的自下而上的纵向监督与制衡。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无法克服少数人监督多数人所面临的力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困局,所以其实际效能又大打折扣。”胡功群说。

  受访专家表示,“亲缘经济”寄生于权力滥用,要打破权贵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捆绑,还是要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构建防护“官商勾结”的体系。

  杜绝“亲缘经济”要靠强化制度建设

  胡功群认为,要想让“亲缘经济”无生长之地,从行政层面上看,要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管理和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报告备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互相监督制度、领导干部权力清单制度等,以制度来遏制、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行为。

  李成言指出,“亲缘经济”其实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要解决上述问题,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构建合理、正常的政治生态系统。同时,还应健全完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中组部又对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新安排”,即“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等。

  “‘亲缘经济’实际上不纯粹是一个腐败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法律的完善问题。”李景平表示,应加大治理力度,比如清理领导干部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建立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等。“从目前来看,真正的治理办法是服从国家法律,并推行国际惯例。比如对政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明确分工。政务人员在某一地区任职几年后应调任其他地区工作,且不能让其亲属在相关地区和领域任职和经商,业务人员则可连续晋升,以打破‘裙带关系’和‘亲缘经济’局面。”

  针对官员或其亲属搞“股权代持”的情况,李景平认为,相关人员办企业时,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质检部门、安全部门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批,做到实事求是记录真实信息,严格问责。

  管住“身边人”防止权力被“绑架”

  让腐败“穷途末路”不再与权力有交集,不仅要有配套的制度筑牢防线,还需从立法层面加以延伸和夯实,将诸如“亲缘经济”这样的乱象纳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李成言称,制定更具体、更细化、防范力充足的法律,才有可能屏蔽权力交换,从而解决“亲缘腐败”问题。

  李景平建议,首先要完善公务员法;其次要把党的法规转换成国家法律,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是立法后加强执法力度,进行查处、问责、制裁,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反腐败。

  今年5月1日,上海出台“史上最严”新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等,目的就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管住人、管住权、治好吏,从制度上防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防止利益输送,以权谋私。黑龙江省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而事实上,政府禁止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从未停止脚步。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曾出具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仅从1979年至2011年,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干部亲属官商利益关联内容,其中1985年颁发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01年颁发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专门对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规范。

  “可以将‘领导干部亲属等不得经商’纳入反腐败法律。”李景平说,“实际上很多领导干部贪腐,根源是身边人对其实行的权力‘绑架’。”

  由于配偶子女亲属等人慢慢腐蚀并“绑架”了领导干部,官员也随之慢慢陷进腐败漩涡。因此,强化廉政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还要对其“身边人”常敲警钟,做到提前预防。

  另外,应压缩“官商勾结”空间,消除权力寻租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法治环境,企业的发展不是找‘市长’而是要求找‘市场’。让企业自动自主地抛弃‘傍官’的权力经营理念,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胡功群如是说。(牛旭东)

  ◎ 链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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